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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追诉时效
更新时间:2021-07-30

一则长沙离婚案例,1988年,田某与董某确立婚姻关系。结婚后,田某于2004年与年仅二十八岁的天津市人杨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为此,田某购买了涉案房屋供其与杨某共同居住。2006年,田某在未告知杨某的情形下,离开杨某前往大连工作。一年后,该长沙离婚案中杨某多次寻找田某领取结婚证未果,田某在谎称无法领取并逃走后,于2008年回到董某处生活,同年,田某未经杨某同意,将涉案房屋出售。2012年,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田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田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该长沙离婚案中田某辩称:本人虽与杨某存在同居关系,但在2006年前往大连工作后即未再与杨某同居,故自2006年起,本人与杨某已结束了同居关系,至2012年3月本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已经超过五年的追诉时效期,因此,本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长沙离婚案中田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董某发生事实婚姻关系后,擅自离开董某前往他地工作并于两年后回到妻子处生活。在此期间,董某多次寻找并要求与田某登记结婚未果,遂自田某离开的六年后报案,致田某被抓获。这种情形,该长沙离婚案中田某的重婚行为应该自何时终止,追诉时效又应从什么时候起算。

该长沙离婚案中田某在与妻子还处于婚姻关系的时候,与董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此后,田某虽在未告知的情形下离开董某前往他地工作,但董某仍多方寻找并要求与其领取结婚证,田某无证据证明已于离家时解除了与董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并已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董某的婚姻关系解除,据此,至田某离开时,其与董某的事实婚姻关系仍处于一种继续状态。该长沙离婚案中直至田某回到其妻子处生活时,其行为才能使普通公众认知到其与董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从此时起,田某的重婚行为才告终止,而自田某解除事实婚姻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时未满五年,未超过刑法规定的重婚罪追诉时效。因此,应以重婚罪追究田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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