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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消失”的跨国离婚案
更新时间:2021-07-28

一则长沙离婚案例,原告蒋某与日本籍公民高木某某于2004年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相识不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9月在长沙市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长沙市生活,蒋某未到过日本生活。 2007年开始,高木某某一人回到其原有国籍,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后来发展到两人几乎不再联系,夫妻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近几年开始,该长沙离婚案中蒋某无法找到高木某某,既然情不再,人已散,蒋某便到法院起诉离婚。

该长沙离婚案于2015年5月29日在法院立案。由于该案是涉外婚姻,送达程序尤为复杂。原告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对相关法律文书翻译成对方所在国的文字后,由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对身在国外的被告进行文书送达。但因原告蒋某与高木某某几近失联,被告“消失”,该长沙离婚案在委托送达应诉材料时,因无法找到被告而被退回。这期间耗时将近一年,法律文书却依然无法送达。

该长沙离婚案中外交途径无法成功送达,只能又通过登报公告送达,经过四个月的送达期限,终于得以开庭审理并下达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17年5月5日对该长沙离婚案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是,事情还没有完结,根据法律的规定,还需要继续重复上述的送达程序向被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长沙离婚案中的蒋某在这场离婚官司中,只有耐心地等待着判决书生效后,才能恢复“自由之身”。

该长沙离婚案中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但认识时间较短,且双方国籍不同,在文化背景、生活习惯上有较大差异,婚姻基础不够牢固。婚姻之目的,除希望有美满幸福和睦的家庭外,也期望夫妻之间相互扶持照顾。该长沙离婚案中原、被告已分居多年,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已无意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涉外离婚案件与国内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不一样。涉外离婚案审理的期限也比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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