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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汉忠律师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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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离婚子女的抚养费?
更新时间:2009-03-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分析说明]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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