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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后可否要求退还彩礼
更新时间:2021-07-26

一则长沙婚家案例,2011年11月,董男与仲女经人介绍相识。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两人的属相和年纪适宜年前结婚,否则不吉利。为此,双方于2012年1月19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在举行婚礼之前,董男家给仲女家送去80000元的彩礼,女方用一部分彩礼购买了鹅绒被、羊毛被、普通四件套等生活用品作为嫁妆带到了董男家中。该长沙婚家案中因仲女在外地工作,双方未共同生活,只是在婚礼之后双方去海南旅行了8天。这期间因仲女的多次推诿,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

2012年4月底,该长沙婚家案中董男父母到仲女工作单位打听其近况,仲女因此甚为反感,并与父母来到董男家论理,双方因话不投机发生争吵而关系恶化。董男以仲女有意隐瞒婚史、拒不办理结婚登记的“骗婚”方式骗取其钱物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2012年12月24日,董男将仲女诉至法院,要求仲女返还彩礼80000元。

长沙婚家案中所谓彩礼,是指婚约一方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订婚礼物。根据规定,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予返还。该长沙婚家案中仲女曾使用部分彩礼购置的鹅绒被、羊毛被、普通四件套等生活用品仍在董男处,就该部分生活用品价值,法院在价格咨询的基础上酌情定价为6500元,折抵仲女应当返还董男的彩礼款项。据此,法院判决该长沙婚家案中仲女返还董男彩礼款人民币73500元,驳回董男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董男与仲女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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