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对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那些办理了注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成为用工主体;对于那些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此外,如果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也可以招用劳动者,不过用工主体仍是作为委托方的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用工资格,但同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关键是分支机构是否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如果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则可以独立地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只有在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招用劳动者,而不能独立地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