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扶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信阳律师 黄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