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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炜捷律师
云南-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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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也会犯常识性的错误!
更新时间:2012-06-02

有个未满15周岁的在校学生冉某,由于与其他同学有矛盾,被一方的同学叫人打了一顿,冉某非常气愤,但他不清楚具体是谁指示的,就怀疑是张某,于是约人打伤了张某,其伤为轻伤,张某告知是吴某所为,于是冉某又约人将吴某打伤,其伤为重伤;过了几天,有个同学李某到派出所报案,冉某得知后,又约人将李某打伤,其伤为轻伤。

冉某到案后,检察院以被告人冉某的3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由于冉某是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我认真研究检察院的起诉状,对卷宗材料反复的看。在开庭前一天,我看出了公诉机关的破绽,我很兴奋,因为这年头的案件,检察院一般不会出错,辩护人的重要作用就在于挑错(原来我就办了一个,把错挑出来,法院判无罪)。这个破绽虽然是常识性的,专业人士也很难看出,但最终还是被我发现了,这也是我做案子的习惯---"认真"。开庭时,我在法庭上一说出来,法官立即叫公诉方是否同意,并休庭5分钟让他们请示领导,就连法警在休庭时也叫我把刑法的具体规定给他看。最后虽然认定冉某故意伤害罪成立,但判的很轻并适用了缓刑。

现在我也考考各位同行,找出破绽,也是学习这个知识点的机会。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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