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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终结
更新时间:2021-07-16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该做到:(一)案件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四)法律手续完备;(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全面的收集合法的证据材料,并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后不得作为移送审查起诉得依据。如果发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

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做到:(一)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二)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三)对作为证据使用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物即及孳息应当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四)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依法作出处理。(五)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六)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中注明。(七)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提意见的,应当附卷。(八)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九)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移送人民检察院复议。对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七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侦查终结的结果有三种:发现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该撤销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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