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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您需要了解的二三事
更新时间:2021-07-14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目前,我国各地仍然普遍存在着女方索要彩礼、男方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但是,对于已经给付的彩礼是否可以返还,成为了近年来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问题。


那么,彩礼可以返还吗?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给付彩礼的这一行为是 “一种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由此可见,当缔结婚约(结婚)这一条件无法成就时,受赠方负有返还受赠物的义务。

若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的,那么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返还彩礼。(《最高法关于适应<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


我们举办了婚礼,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目前我国的某些地区,仍存在着以举办婚礼仪式作为男女双方婚姻成立的标准。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才是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承认彼此在婚姻关系中获得人身权利的必要行为。所以,仅仅举办了仪式,则并不必然导致彩礼无法要回,还要考虑双方是否办理婚姻登记、是否共同生活等其他因素综合考量。(《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同时,现实中存在着为结婚而举债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而无力还债,最终退婚索要彩礼的案例。法院支持了原告索要彩礼的诉讼请求,但结合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举办婚礼仪式的花费、原告具备一定过错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综合考虑,最终仅判决被告返还了部分彩礼。


相关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程序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特 别 提 示:

如果是出于纯自愿的感情赠与,则与彩礼有着本质不同。

因此,对于男女双方之间为表达情感,并非基于彩礼习俗,而是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即使金额较大,也将按照一般赠与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若属于借贷关系,则应按照有关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举证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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