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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层那公章私自借款,公司需要还钱吗
更新时间:2021-07-14

案件简述:

2013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在芦溪某建筑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2014年年底,李某在除该公司外私下做工程需要钱周转便以该建筑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吴某借款40万元,由李某出具借条并在吴某的要求下加盖了该建筑公司公章及财务章。借款到期后,因李某一直未还款,吴某催讨未果便一纸诉状将李某及该建筑公司告上法庭。李某在庭审中认可借款。该建筑公司则认为借条上的盖章是李某私自加盖,并未征得公司及法人同意,公司并未收取借款,该借款是李某的个人行为,与该建筑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该建筑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在借条上加盖公司公章及财务章,原告吴某有理由相信被告李某作为被告该建筑公司的总经理有权代表被告该建筑公司借款,被告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该建筑公司与被告李某系本案的共同借款人,对所欠原告的借款均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该建筑公司辩解被告李某盖章未征得被告该建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意、被告该建筑公司未收取借款的意见,公司公章管理使用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原告已实际交付借款,该借款不管是交付给被告李某还是被告该建筑公司不影响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最终判令李某及该建筑公司共同向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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