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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返还彩礼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1-07-12

一则长沙婚家案例:原告杨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4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正月初经人介绍相识,正月十五,原告到被告娘家去“认亲”,当时打发现金20000元,并购买了糖酒等礼品。2016年年中,被告以照婚纱照为由向原告索要现金20000元。2016年10月1日,给付彩礼30000元,给亲属“小礼”4800元,2016年10月2日举行婚礼。之后双方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手续,2017年3月,双方互不往来,已解除婚约关系。请依法判决。

该长沙婚家案中被告黎小某辩称,原、被告的婚约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不是被告骗婚,借婚约索取财物不是事实。原告到被告家认亲,给了20000元,原告走时,被告的父亲返还了1200元。结婚前拿30000元是事实,当时是原告要求被告把婚礼办好点,用于买东西和包“红包”,只是做个面子。结婚时,被告的父亲包了20000元的红包,陪嫁的东西价值20000多元。本案的过错在原告方,被告一直没有提出不和原告在一起,是原告玩弄被告的感情。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长沙婚家案的一个判决:

一、被告黎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起立即返还原告杨应某彩礼现金20000元;

二、原告杨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被告黎小某的陪嫁床上用品、平板电脑1台、美的电饭煲1台。

三、驳回原告杨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长沙婚家案中原告杨应某与黎小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杨应某依照习俗向被告给付了数目较大的彩礼,之后,原告杨应某与被告黎小某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杨应某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长沙婚家案中杨应某去黎小某娘家“认亲”时,杨应某给付彩礼钱20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元用于购买衣服和戒指,以及举行婚礼的前一日向黎小某的父亲黎华某给付的礼金30000元,共计70000元,应当认定为彩礼。杨应某向黎小某的亲属支付的“小礼”4800元,应视为馈赠,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故不予返还。杨应某与黎小某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居住生活了一段时间,本院酌情确定返还彩礼20000元。黎小某陪嫁的床上用品、平板电脑一台、美的牌电饭煲1台,因双方解除婚约,原告杨应某应当返还被告黎小某。鞋子应视为馈赠,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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