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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要返还彩礼吗
更新时间:2021-07-12

一则长沙婚家案例:原、被告经陈某、肖某介绍相识,后被告要求支付彩礼40000.00元才同意结婚。2016年5月19日,原告交付被告彩礼40000.00元,并支付认亲费用4000.00元,当晚即同居生活,未领结婚证。2016年农历8月,被告带走其衣服离开原告,分居生活至今。该长沙婚家案中被告陈某辩称,1.原、被告相识的情况属实,原告给付的红包20000.00元不属于彩礼,系被告在同居前要求原告添置必要的生活用品的费用,后原告按照农村的风俗用红包交给被告,但同居期间原告治病拿回了10000.00元。2.同居后,原告将被告留在家中外出去找其他女人,在无法与其他女人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再回来找被告,被告拒绝再在一起共同生活。3.原告主张给付被告40000.00元彩礼,违背事实真相,未能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尽管有二位证人出庭作证,但均只能证明原、被告确定关系时,原告给付了被告红包,不能证明给付的是彩礼及给付金额。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长沙婚家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是否给付被告彩礼及其金额?

本长沙婚家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收取了彩礼40000.00元。原告申请出庭的证人只证实在订亲当天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红包,但不清楚具体金额。本院认为,男方在订亲时向女方给付的一定金额的费用,根据传统的婚嫁习俗,应当视为彩礼金。本长沙婚家案中,原告于订婚当天向被告交付的红包,符合当地婚嫁风俗习惯,该红包应当认定为彩礼。被告辩称红包金额只有20000.00元且不是彩礼,系为共同生活用于购买生活用品,后原告治病又拿回10000.00元。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为双方共同生活购买了用品及原告拿回部分款项,且原告对被告辩称意见并不认可,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认可红包金额为20000.00元的事实及证人证言,本院确认2016年5月19日被告陈某收取原告的红包20000.00元属于彩礼。综合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陈某返还原告部分彩礼。综上判决:一、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向某彩礼金15000.00元;二、驳回原告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长沙婚家律师:婚姻关系应该是需要建立在双方的一个感情基础上面,禁止以婚姻的名义向对方索取财物,也并不主张以给付彩礼做为结婚的必要条件。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分开后,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被告方应当予以适当返还。根据法律规定,彩礼视为婚约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且无法共同生活,对于原告给付的彩礼金,被告应当予以适当返还。彩礼返还金额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育子女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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