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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后,还可以起诉父母要求未成年之前未支付的抚养费吗
更新时间:2021-07-09

一则长沙抚养费纠纷案例,陈小某代理人陈某与董某于1996年5月6日登记结婚,1998年10月26日婚生一子董小某。2010年双方登记离婚,婚生子董小某随母亲陈某在一起生活。2010年9月20日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生子董小某随女方生活,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属女方部分折算抚育费归董小某所有,由男方管理。男方对董小某有探视权,在不影响女方生活、孩子学习的前提下,经男方预约,女方应提供方便。”第四条约定:“董小某在校(含大学)期间的所有学习、生活费用由男方支付,每年10万元,女方负责董小某在校期间生活照料、陪侍。若有医疗费由男方另行全额支付。”

2011年11月29日,该长沙抚养费案中陈某与董某《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2010年9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次日经大丰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时,双方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育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但未实际分割。该长沙抚养费案中经甲乙双方的统一协商,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于2010年9月20日达成的关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婚生子的抚育、债权的享有、债务的承担或清偿等事项所形成的相关条款自本协议签字成立后归于无效。”第六项约定:“婚生一子董小某随乙方共同生活,甲方承担抚育费,每年2.4万元,该项费用的支付期限为每年的1月10日前,甲方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打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则按应付款的30%承担违约责任。婚生一子在校期间或平常生活的特大疾病凭实际产生的费用凭证由甲乙双方各半支付。婚生一子独立生活为止,甲方停止支付抚育费用”。

2012年9月24日一审法院受理了董小某诉董某长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当天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董某于2012年10月30日前给付董小某 2012年11月29日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合计30000元。一审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该长沙抚养费案中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董某已履行完毕。2017年7月,董小某高中毕业,并已被高校录取继续学习。一审法院另查明,董小某于2016年更名为陈小某。

由上可见,现行法律法规及判例下,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成年之后(不考虑不能独立生活情形)向法院起诉追偿父母一方在其未成年期间应支付的抚养费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现行判例下认为抚养费的主要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其能够健康的成长,长沙抚养费案中当子女成年后,便不能追偿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尚未支付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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