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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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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时能要小孩抚养费吗
更新时间:2021-07-08

一则长沙抚养费案例,李某(男方)与王某(女方)于2007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与男方的父母在一起生活,2008年1月双方生育一女。该长沙抚养费案中因婆媳之间不和,王某与李某一直分居至今。女儿随爷爷奶奶生活。现李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抚养费每月700元。

庭审中,通过该长沙抚养费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争吵,法官感觉到双方之间并无矛盾,仍有感情,可能是在怀孕及生产期间,婆媳关系有些摩擦,女方一气之下抛下孩子离家,想要让男方和他父母重视自己的重要性。法官规劝不要利用无辜的孩子当成自己的工具,这么小的孩子最需要母亲的照顾,另外夫妻之间、婆媳之间,体现自己尊严、地位的并不是争吵、顶撞,有时体现的形式是“让步、包容、妥协”。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该长沙抚养费案中李某的抚养费诉讼请求,而支持了李某上户口的诉讼请求。

该长沙抚养费案中,李某与王某以夫妻关系存在为基础,他们之间的财产是一种共有的状态,说得直白些就是对财产不分你我,王某赚的钱李某也可以花。现在李某要求法院判令王某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相当于要求法院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的分配,而这却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长沙抚养费案中夫妻内部的事,法院也无法处理。回到本长沙抚养费案来说,在名义上是支付孩子的一个抚育费,可是实际上这笔钱被要求给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而李某的钱也是王某的钱,法院也不好处理。只要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在,要求给付抚养费这种“家务事”只能靠二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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