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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2-06-01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x的委托,受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开庭之前,辩护人会见了y并查阅了卷宗,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y既不是本案首要分子,也不是本案积极参加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y仅仅是本案一般参加者,不够成犯罪。

《刑法》第292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97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那什么是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呢?"积极"又是如何表现的呢?在犯罪活动中起组织作用的人,就是犯罪活动发起人或引诱、串连他人实施犯罪的核心成员。在犯罪活动中起策划作用的人,主要是指在预谋犯罪时首先提出犯意或者主动献计献策的人。在犯罪中起指挥作用的人,通常都是具有一定的"威信",在斗殴活动中常常冲锋在前、起带头作用的人。积极参加首先要求态度要极积,其次行动上积极。那么被告人董杨在本案中是否具有上述特征?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就要看被告人y在本案中是否是符合"首要分子"或是"积极参加"者的条件?

辩护人认为以下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y仅仅是一般参加者。

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y讯问笔录:"。。。。。。这时我们就看见对方有二十来人冲我们就过来了,而且我看见有拿刀的,打不过他们,我就跑了。问:你们怎么到的南湖广场。答:打车去的。问,你和谁一个车?答:我、*、*我们三个人,*付的打车钱。"

2011年3月11日被告人y讯问笔录:"对方一帮人就冲过来了,我看过对方有一个人手里拿的有东西,我就跑了,我们这边的人都开始往回跑,我没有和对方接触上。。。。。。

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y讯问笔录:"问:谁付的车钱,答,我这车是*给的。谁买的工具,印宝国买的。问:讲一下过程。答:。。。。。。对方的人就冲了过来,其中一个好像有刀,然后我们就跑了。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y?问:你当时想不想去。答:我不想去,但又碍于同学情面,所以跟着去的,看见事情不好,我就跑了。

辩护人认为以上这些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y不符合"首要分子"的概念,也不符合积极参加者"的概念,在这起结伙斗殴事件中被告人y仅仅是一般参加者,被告人y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要件,不够追诉标准,不够成犯罪。

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信。

辩护人: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 律师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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