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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新旧对比
更新时间:2021-07-04

新《著作权法》新旧对比

2020年11月11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已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让我们来看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要点。


1、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次修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法定赔偿的上限提高至500万元,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上限的提高增加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为著作权侵权案件适用酌定赔偿、法定赔偿提供了新动力;而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为五百元,彰显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加大惩治,利于遏制现阶段图片、字体等类型纠纷频发但赔偿金额少的侵权现象,推动社会形成尊重版权,尊重创新创造的氛围。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必要举措。这一修改生效后,音乐、文学等平台如果在许可合作到期后继续提供作品观看、下载服务,若存在多次催告仍未下架或盈利数额巨大等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侵权,从而触发惩罚性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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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作品定义、开放作品客体类型;将电影作品、类电作品统一为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作品的定义作为著作权法的根基,本次修改将作品的定义中“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以一定形式表现”,修改后的作品定义强调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备能够为人所感知的形式,明确了内心的思想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新《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进行了修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为“视听作品”,这一修改将原先的类电作品拓宽到视听作品,涵盖的范围更广,囊括了线上课程、网络直播等新兴领域。


1989年《视听作品国籍登记条约》中对“视听作品”的定义为:由一系列相关的固定图象组成,带有或不带伴音,能够被看到的,并且带有伴音时,能够被听到的任何作品。而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视听作品的具体定义及构成要件等问题还需要等待具体实施细则的公布。


在短视频、网络游戏直播等新型作品高速发展的当下,短视频的无授权剪辑搬运、背景音乐的滥用往往难以纳入原有的著作权保护范畴内,本次修法在法律层面上为其他作品的进行兜底规定,这为司法实践留出了可适用的空间。



3、扩大广播权范围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该修改契合互联网时代的新需求,进一步明确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使两者的法律适用范围更加清晰。今后,网络直播等非交互式著作权侵权问题无需使用兜底条款进行保护,而可以直接落入广播权的规制范围。



4、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规范管理,信息公开

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新增规定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性为非营利法人,意味着音著协等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著作权的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本次修改规定了因使用费收取标准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关于使用费、管理费的收取和分配等情况的定期公布义务,并赋予了著作权管理组织参与调节的权利,有助于著作权管理组织积极有效地参与著作权保护。


此外,新《著作权法》还对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完善了残疾人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延长了摄影作品保护期、增加了职务表演、文书提供令等制度,明确了权利滥用面临的处罚,以及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科技创新及文化繁荣,本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保护制度,加强了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结合时代发展的需求,为文化科学产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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