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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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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学徒工?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21-06-29

某美容院与招收的学员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

  林某进入某美容中心成为学员并向经营者交付2000元。此后,林某在该中心进行学习并以顾客为对象进行美容服务,该美容中心每月向林某支付一定报酬,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双方存在争议,林某离开某美容中心,该中心未退回2000元给林某。林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美容中心向其支付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经济赔偿金及返还押金等。案经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某美容中心向林某支付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返还押金。


李某与某个体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来源:清江浦区法院发布2018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情】

2018年2月底,原告李某在58同城网站看到被告某个体户的招聘信息,载明招收学徒2名,学徒期三个月。当月底,原告到被告处应聘上班,学习糕点制作,同时店里有其他工作原告也都去做,没有明确分工,原告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发放原告工资,原告无奈于2018年5月4日离开被告处。经仲裁后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追索劳动报酬,被告辩称其不应支付工资,相反学徒应当付学费。

  法院认为,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等相关权利,则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每天工作8小时,并根据被告的安排从事收银等工作,且店里只要有活就去做,若有事需提前向其请假,说明原告从事的工作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接受被告的安排、管理,故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判决被告应原告支付工资3440元。


【案例启示】

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诸如汽车修理店、理发店、美容店等多以这种方式招收所谓的“学徒”,为其提供廉价劳动,但并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双方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三个构成要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即能确定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向相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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