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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只因追讨债务 方式不当造成违法犯罪
李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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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近日,因为非法拘禁一案的沈XX 等四被告人送上了庄严的法庭,县法院于9月2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对四被告人分别作出有期徒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判决。
  被告人沈XX受通海县元山水泥厂之托,向拖欠该厂欠款的李X和可XX索取债务。受托后,其邀约了被告人孙XX、禹XX、纳XX等人于2004年6月1日18时许,到被害人李X的养鸡场,并找到了其,之后对李X进行威胁、殴打,并将李X强行押离养鸡场索要欠款。同时,被告人沈XX指使被告人禹XX、纳XX等人于同日21时许,开车到四街镇海东村二组,将被害人可XX从海东村拉至通海县变压器厂门口,四被告人汇合后用车将两被害人拉至朱X家中,并殴打被害人可XX,强行索要其拖欠元山水泥厂的欠款,非法将二被害人拘禁至6月2日7时许,致使被害人李X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腹壁软组织挫伤;被害人可XX头部、胸部、腹部软组织挫伤。
  在现实生活中,非法索取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但采取拘禁手段强索债务的犯罪案件还不多见。四被告人由于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才制造了这样一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典型案件。同时该案也警示各界群众,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来行使自己的权益,任何以侵犯或践踏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来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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