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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雪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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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被辞退竟跳河自尽,公司要赔钱吗?
更新时间:2021-06-25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日,赵小丽通过招聘到大唐之城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由于赵小丽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等方面原因,酒店老板邓总于2017年1月7日下午下班后电话通知赵小丽将其辞退。接到电话后,赵小丽返回酒店向邓总询问辞退原因,邓总称又招收了两名新员工所以才将其解雇。赵小丽离开酒店后于当晚在大桥上跳河身亡。公安局认定赵小丽在2017年1月7日晚九点左右跳河自杀。2017年1月8日,赵小丽家属与酒店签订《丧葬协议》,酒店支付丧葬费50000元。后赵小丽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337620元(死亡赔偿金5410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0960元、丧葬费232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675240元的50%),冲减已支付的50000元,尚应赔偿28762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赵小丽家属主张由酒店承担赵小丽跳河自杀身亡等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提供赵小丽跳河死亡与酒店解雇赵小丽的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小丽家属要求酒店赔偿287620元的诉讼请求。

赵小丽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小丽家属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侵权需具备过错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根据该归责原则的要求,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应当审查行为人对特定的或可以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是明知的或应当预见的。酒店主观上无法预见辞退行为可能导致赵小丽自杀死亡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酒店不具有主观过错,亦不构成侵权。

律师提醒:劳动者维权要用法律武器,像这种被辞退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实在是没有必要搭上自己的宝贵生命。

案号:(2019)鄂民申2199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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