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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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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起诉后终判离婚
更新时间:2021-06-22

一则长沙离婚案例,原告田某,被告王某二人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于2014年11月分居至今。该长沙离婚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被裁定驳回起诉;2016年3月14日,原告又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2017年1月24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未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于2018年3月27日第四次诉至本院。另查明, 该长沙离婚案中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存款,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该长沙离婚案的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婚姻关系能否继续存在的标准。该长沙离婚案中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因未生育子女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多次提起离婚诉讼,且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现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原告第四次提起离婚诉讼且坚决要求离婚,可以确认双方确无和好可能。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长沙离婚案的一个评析:通过无讼案例查询“感情破裂”粗略查询了相关离婚的案件,发现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的概率很小。除非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财产得到很好处理的案件会选择判决离婚。长沙离婚案中对于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法官在审理的时候往往采取审慎的态度,对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往往不予处理。本案原被告间也没有孩子,无需处理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存款,亦无共同债权、债务。该案中原告四次起诉离婚,且原被告分居多年。在此情形下,法院才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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