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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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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21-06-1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由此可知,甲公司尚未建立工会,应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而不是经其2/3以上的职工推举的代表与公司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行业性集体合同签订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合同即行生效,并不需要备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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