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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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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不实或假唱,购票观众能主张“退一赔三”吗?
更新时间:2021-06-08

演员不实、假唱,购票观众能主张“退一赔三”吗?


2021年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演艺人员不得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那么,在商业演出中,如果存在演员不实、演员假唱等行为,购票观众能主张“退一赔三”吗?笔者为此检索了相关案例,虽然仅检索出有关“演员不实”的司法判例,但这至少说明“演唱会门票”属于“商品”,粉丝买票听演唱会或者商演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因此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因此,在商业演出中,如果存在演员不实、演员假唱等行为,购票观众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现笔者就“演员不实”的司法判例置于下文,以便理解:

案号:

2020)湘1202民初2111号

案件背景:

被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旗下的摩天轮票务软件上发布于2019年11月23日举办“2019XX大型明星演唱会”,演员名单中已经明确有容XX、吴XX等人。

后因主办单位原因,该演唱会取消,取消公告详见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2019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取消“中国香港歌手容XX等2人来湘参加2019XX大型明星演唱会演出”的公告》。

2019年12月26日,原告在被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旗下的摩天轮票务软件上购买了五张被告怀化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办的“2019XX大型明星演唱会”门票,五张演唱会门票票价以及服务费共计2615元。所购票信息仍显示为“<怀XX站><容XX李xx吴XX>2019XX大型明星演出会”。

直至演唱会结束,也未见到容XX、吴XX的到来,演唱会主办方和现场主持人也未对他们的缺席作出任何说明。

裁判理由:

被告XX文化公司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演唱会门票销售信息,原告通过该平台支付了相应价款,被告XXX文化公司又将演唱会门票交付给原告,双方形成演唱会门票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从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定于11月23日举办的演唱会原定演出人员包含容XX,虽然11月18日被告XX文化公司将举办单位湖南XX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于20XXXX大型明星演唱会延期的通告》增加至演出介绍内容中,且《通告》含“演出将延期至2019年12月29日……附延期演出演员名单张xx周xx李xx姐艺xx……”等信息,但原告在12月26日购买演唱会门票时,所购票信息仍显示为“<怀XX站><容XX李xx吴XX>2019XX大型明星演出会”,故被告XX文化公司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原告陷于容XX参与演唱会演出的错误认识,被告XX文化公司对原告朱丽梅构成了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XX文化公司退还演出会票款2615元及赔偿7845元,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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