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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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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1-06-08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针对以上规定,作如下的理解与适用: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均为劳动所得,指夫或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一切劳动包括脑力劳动、体力劳动所获得的工资

报酬和奖金报酬等。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等其所获收益,均为夫妻共同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包括作品出版发行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收入;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转让商标权所取得的收入等。

4.共同受赠、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但是,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天或妻非因日常生活常要对夫妻共同对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半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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