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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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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交接义务
更新时间:2021-06-04

在劳动争议的纠纷中,常见这样一种情况,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等理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时,用人单位除了正常抗辩外往往要求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但是,由于仲裁/法院不诉不理的原则,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交接要求往往是不予处理.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取得用人单位的物品以及资料,这显然是为了履行劳动合同而行的先合同义务,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没有理由再掌握物品资料,自然应当予以返还。用人单位应当证明物品在之后仍由劳动者掌握,不能举证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劳动者确实掌握属于用人单位资料物品的,应当予以返还。劳动者没有及时返还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要审视劳动合同具体履行过程中可以发现和提取的信息。如以笔记本电脑为例,可以通过用人单位门禁或者电梯口的监控可以印证笔记本电脑是劳动者随身携带等,需要代理人对劳动者工作中有可能与涉案物品资料相关的每一个节点进行发散。用人单位要完善人事管理流程,在人事流程管理设计时就应引起注意,不仅明确物品资料的发放归属,更要明确日常使用和保管要求。对于以未办交接为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经济补偿的情况要谨慎,由于缺乏有效手段及时让劳动者办理交接,用人单位往往会以支付工资、补偿金为对价要求劳动者配合,但工资的支付不应附带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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