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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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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电子送达之必要
更新时间:2021-06-04

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事关当事人知晓案情、应诉、答辩等合法权益。传统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局限,逐渐成为制约民事诉讼质效的瓶颈。实践中,应当坚持审判执行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积极推进电子送达。

首先,传统的民事诉讼送达手段制约了民事诉讼效能的提升。相对电子送达而言,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属于传统的民事送达方式且存在不同的局限。直接送达直接将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等送交给当事人,由于很多被告联系不上,该方式多适用于原告。邮寄送达是法院与中国邮政公司合作,采用法院快递的形式将诉讼文书向受送达人邮寄,此类送达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直接送达的部分局限,依托中国邮政公司也保证了送达的权威性、公正性,但由于邮寄地址与受送达人实际地址不一致、电话打不通等,邮寄送达失败的比例也是很高。公告送达是指法院穷尽各种送达方式后,仍不能向受送达人成功送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效果也是非常有限。

其次,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让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成为必然的趋势。在“案多人少”、传统民事诉讼送达效率不高的情况下,实现现代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进行深度融合,让老百姓不出家门就能享受到优质的诉讼服务,以数据多跑路换取高效、智能、多元的“一键式”送达,日益成为公众在数字时代、信息时代的新需求新期待。

再次,智慧法院的建设也让电子送达的成效日益凸显。电子送达属于智慧法院建设的一部分,是向现代信息技术要审判执行力的重要体现。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充分释放现代信息技术的“红利”,提升民事审判工作的便民性、效率性,优化了法院智慧化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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