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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动态我所办理的涉旅纠纷被法院选为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1-05-20

5月18日上午,在5月19日“中国旅游日”来临前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召开旅游纠纷处理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市法院和市文广旅游局各发布了5起旅游纠纷处理典型案例,涉及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旅游服务质量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旅游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方面内容。


其中,我所金松律师办理的案件——胡某诉广东某旅游公司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案,有幸被市法院选为参加自费旅游项目致残典型案例。


旅游经营者未对旅游活动尽到安全防范和必要的说明或警示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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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胡某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参加广东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巴淡岛 6 天‘星享’畅游三国”旅游项目,第二天在游玩白沙岛项目中,胡某从一个木架子上跳到浮于海面的一个气垫时受伤。受伤后,胡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胡某于第三天继续跟团旅行。旅游结束后,胡某继续治疗,被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撕脱粉碎性骨折。后胡某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另查,白沙岛游玩项目属于自费活动。双方由此成讼。胡某请求法院判令:广东某旅游公司赔偿 216486.1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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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虽然白沙岛旅游项目属于胡某自费选择活动,但广东某旅游公司在行程单中将该项目介绍给旅客,由旅客自愿向其定制,故该旅游项目仍属该公司组织的旅游项目之一,其应对胡某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涉案游玩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广东某旅游公司应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充分履行告知、警示义务。


该公司未有效履行上述义务,应对胡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法院认定广东某旅游公司对胡某涉案损失承担 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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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旅游法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对旅游活动尽到安全防范和必要的说明或警示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讼是作为处理纠纷的最后的手段,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威法律师愿以实际行动与广州律师同行一起,共同携手,引导旅游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推动旅游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营造旅游消费安全法治环境,打造涉旅纠纷案例共享格局。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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