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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年华律师
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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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并用吗
更新时间:2021-05-18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那么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并用吗?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并用吗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并用。比如在违约方迟延履行的情况下,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其他补救措施

  例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

  1、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2、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二)无过错责任

  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是选择适用,但也可以并用,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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