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办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接受委托时,家属对于涉嫌罪名并不知情,只是将了解的大概案件情况陈述给律师。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进行了会见,会见时了解了具体案情。因当事人在公司从事行政和简单的记账工作,到案发仅工作4个月,不了解具体业务和业务模式。对于签收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涉嫌罪名也没注意,当事人不了解自己涉嫌的罪名。
经过给公安机关沟通,了解了具体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此,对该罪进行了研究。
该罪名在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2条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旧法条对比如下:
修订前法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订后法条:
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有三点变化。
第一、限额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修改为无限额罚金。
第二、刑期从两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三档,增加“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新增第三款从宽处罚规定。
通过以上改变可知,对于该罪名加大了处罚力度,无论是刑期还是罚金。同时,对于能够退赔退赃的,也给予了量刑的考虑。
所以,辩护人在辩护时,如果案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刑期在三年以内,尽量争取罚金刑;如果情节严重,尽量退赔退赃,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