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14公斤海洛因案件之思考:毒品死刑案件之程序辩
案件背景:
笔者有幸办理了一起14公斤海洛因毒品死刑案件,该案当事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作为二审辩护人,通过仔细反复阅卷,制定了二审辩护思路即程序之辩,毒品同一性辩等着手,提出:毒品来源存疑、货主身份存疑、案件来源存疑;毒品的查获、称量、取样、扣押、鉴定均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重大问题,继而对毒品的同一性提出疑问。目前该案已二审开庭尚未判决。对此笔者提出该类似重大案件,辩护律师应积极从程序之辩,毒品同一性辩解,力求动摇承办法官的内心确认,能接受辩护人提供的让当事人不被判处死刑的理由,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该类毒品案件的共性:
现场查获、毒品数量巨大,动辄上公斤;查获、扣押、提取、鉴定文书面面俱到,看似铁证如山,难以动摇。实则,如辩护人心细入微,抽丝剥茧,依据两高一部出台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规定,对应总能找到该类案件的充分有效的辩点。
目前普遍的辩护要点一般为:
初犯、偶犯、毒品控制下交易,毒品未流入社会等。但此类辩解一般在死刑案件中难有效果,往往被判决书“数量巨大,依法予以严惩”一言蔽之。故辩护人从程序之辩是另辟蹊径,因毒品案件辩护方式方法林林总总。笔者在此管中窥豹,可见一斑,抛砖引玉,以期共鸣!
一、从案件来源、毒品来源着手分析证据。
分析《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抓获经过》
毒品案件隐蔽性高,一般存在夹藏等行为,对此较多案件存在技术侦查行为,对此应积极从以上证据中找寻使用技术侦查的线索及来源,继而提出调取技术侦查的相应资料,从中寻找是否特情、是否线人的存在,甄别是否存在诱惑侦查、数量引诱,双套引诱等情形,明确案件及毒品的来源,提出合理怀疑,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等。
二、毒品的查获、扣押、提取、送检、鉴定环节着手分析证据。
2016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规范了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统一了毒品犯罪案件执法标准,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公正、科学和安全的原则,确保毒品实物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等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此作为辩护人应着重从以下证据入手:
1、《查获笔录》、《提取笔录》分析:
(1)是否有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无关人员接触毒品?依据《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对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拍照或者录像,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接触毒品及包装物”;
(2)对不同地方发现的毒品是否分组?独立最小包装是否逐一编号或者命名?《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对同一案件在不同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根据不同的查获位置进行分组”。
2、《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分析:
(1)是否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见证人还应排除职业见证人。《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毒品的扣押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
(2)扣押笔录是否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见证人签字;
3、封装过程相关证据分析:
(1)是否有见证人?是否使用封装袋封装毒品并加密封口,或者使用封条贴封包装,作好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封口处、贴封处或者指定位置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
(2)如不能现场封装的,是否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带至其他场所封装的?是否有移动前后的状态照片?
4、《称量笔录》及照片分析:
(1)是否现场称量?现场称量是否有见证人及犯罪嫌疑人在场确认?称量笔录有无见证人及犯罪嫌疑人签字?
(2)如不具备现场称量,依法封装后拆封是否有见证人及犯罪嫌疑人在场并记如笔录中?
(3)称量是否使用适当精度和称量范围的衡器,即衡器的分度值是否与毒品的总量相适应。称量所使用的衡器是否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4)对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是否分别称量,并统一制作称量笔录,是否混合后称量?
5、《提取笔录》及照片分析:
取样是否有见证人及犯罪嫌疑人在场,并在取样笔录签字,是否使用封装袋封装检材并加密封口,作好标记和编号,由取样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封口处或者指定位置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
6、《鉴定文书》
(1)是否有送检《交接文书》、《受理鉴定登记表》、《交接清单》?分析编号是否与其他文书记录一致。
(2)毒品检验图谱没有附卷宗,鉴定使用方法、鉴定过程,必要的论证,是否鉴定文书必要的附件。
(3)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是否有在项目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笔者认为,重大毒品案件必须重视程序正义,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因程序是实体的保障。辩护人一定要在毒品案件中寻找让当事人不被判处死刑的理由与证据,因为审判人员角度不一,案多且重大疑难,不可能以辩护人的角度审查证据。毒品死刑案件完全契合辩护人“办理的不仅仅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这一最终辩护宗旨!
作者:刘勇军
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二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