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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证人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后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更新时间:2021-05-08

张静律师解答: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书节选:

根据神卖家公司、中买家公司、王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王某为中买家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因《货物买卖框架合同》项下购买货物与神卖家公司所签署履行的《销售合同》,及基于《销售合同》产生的中买家公司对神卖家公司的未付债务,最高额为200万元整;王某担保的范围包括中买家公司与神卖家公司因签署履行《销售合同》所产生的货款、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中买家公司和王某对上述所列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担保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神卖家公司诉请王某对中买家公司上述应支付的货款、律师费和诉讼保全担保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最高担保金额200万元范围内,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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