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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专业解析之醉驾篇
刘勇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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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危险驾驶罪专业解析之醉驾篇





引言:“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道德经》中的寥寥数字,却道出世间万物的真理。俗语又云“芸芸众生难貌相,海水滔滔难斗量。平凡不是平凡客,世情百态千千万”。笔者作为法律职业者,不敢言“道”,只能从案件中体现的世情百态中勾勒描绘人生。今日书写的是与大众息息相关的刑事犯罪危险驾驶罪之醉驾篇,力图通俗易懂,告别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





危险驾驶罪的由来及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扩大犯罪主体、入罪情节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危险驾驶罪施行至今,一跃成为基层法院数量最多、占比最大的罪名之一。而醉酒驾驶又是重中之重,数量占比较大(见大数据)


大数据一 全国危险驾驶罪大数据报告


数据来源:截止2020年11月2日全国危险驾驶罪共1284875篇裁判文书。


1、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危险驾驶罪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危险驾驶罪案例主要集中在河南省、浙江省、江苏省,分别占比9.88%、9.29%、8.55%。其中河南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26967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2、刑期


主刑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拘役的案件有1090283件,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8026件,包含管制的案件有72件。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554010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14756件。


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1090598件,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217件,包含驱逐出境的案件有47件。


执行变更



通过对执行变更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减刑的案件有2133件,包含假释的案件有18件。


大数据二云南省危险驾驶罪大数据报告


数据来源:截止2020年11月2日危险驾驶罪共42395篇裁判文书。


1、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危险驾驶罪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2、刑期


主刑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拘役的案件有35303件,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366件,包含死刑的案件有4件。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30452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987件。


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35366件,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8件,包含没收财产的案件有4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此80毫克/100毫升成为罪与非罪的分水岭,而是否达到80毫克/100毫升,最直接证据为《血液检验报告》鉴定文书。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归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结具书。经过训诫和教育,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判处缓刑的概率较大,但要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难度较大。




笔者办理多起该类型案件,认为要达到诉讼目的,应力求细致审查该类型案件中血样提取、封存、送检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7)5.3.1“ 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依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证据审查:


一、当事人血样提取环节


(一)《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填写是否规范


1、样本盛装容器编号是否为血管上的编号,保证血样的同一性;


2、消毒液名称是否为无酒精碘伏或者无醇碘伏,如不是,使用含有乙醇的消毒液,则存在污染可能。


如某检察机关在对张某涉嫌醉驾危险驾驶案进行审查时间,因“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使用含有乙醇的消毒液进行消毒对血液中的乙醇鉴定意见有无影响”,从而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刑终346号认为:提取上诉人血样时使用了含醇类的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违反国家标准,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该血样酒精含量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3、血液提取量通常为2-5毫升,填写采血量是否实际?有无随意填写?


4、封存方式是否为一次性真空抗凝管。标准为《真空采血管机子添加剂》(WS|T224-2002)、《真空采血管头盖颜色国际通用标准》真空采血管的盖帽颜色分为绿色、红色、粉红色、桔黄色等颜色,其中浅绿色管内含有肝素钠、肝素锂或肝素铵,俗称抗凝管,是酒驾案中最常用的采血管。


5、交通民警是否两人签字,是否一人代签或者辅警代签?


6、医务人员填写部分是否为他人代为填写,如为则内容的真实性可合理怀疑。


(二)血样提取是否合法合规


1、提取过程是否全程录音录像。


2、是否当场封装?血液装入密封袋,密封袋封装时应当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封口处被抽血人、民警和抽血人签名,被抽血人、抽血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案例: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303号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的血样未按规定要求封装,未在规定时间内送检,延迟送检亦未经过审批。故对据此作出的检验报告不予采信。”


3、有无见证人,如无有无注明。有无通知家属,如未通知,注明理由是否成立。


4、血样采集是否是在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采集人员是否医生或者法医等专业人员进行。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2.1.2规定“活体血液样本的提取,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医务人员、法医、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


二、血样保存、送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1、侦查机关是否提供血样保存记录,血液存放点是否通过专业部门的验收合格,是否具有保存条件;对于保管条件,可要求侦查机关出示相关血样存放场所以及环境温度的证据。若出现血样没有及时送检或可能腐败的合理怀疑,控方就有义务提供证据对血样的流转、保管、送检过程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清晰的证明,否则将被视为检材被污染而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2、是否立即送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血样酒精含量进行检验;


3、因特殊原因不能送检的,是否按照规范低温保存;(标准为《血液储存要求》(WS399-2012)


4、三日内送检的,是否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5、送检人员是否为两位办案人员,《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九条对送检人员作出明确规定,办案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事)情两名办案人员送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1条明确“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6、送检的血液编号与之前提取、储存环节的血液编号是否同一;


三、《血液检验报告》鉴定文书


1、有无物理检验说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规定,鉴定机构应核对材料,应当记录检材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包装、保存状况、检材的提取部位和提取方法,收取时间等。


特别审查该记录与《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是否一致,保证血样的同一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4条第三项“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的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合,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案例: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2刑终519号:该案抽取的血液为2管,每管4毫升,但检验报告送检的血液为2毫升,提取血液量与送检血液量相差明显,盛装马某某血液的真空抗凝管上没有三方签名,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封装。送检的血液是否系马某某的血液不排除合理怀疑,不具有唯一性。


2、鉴定设备是否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审查合格文书与有效期文书。


3、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三项,“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4号)中也有此规定。是否具备该条件是可以鉴定的条件和依据。


4、鉴定方式与方法:是否定量与定性标准进行检验,鉴定所依据的方法标准(现较为通行的是GA\T842-2019标准,在此之前为2009标准,原GA\T105-1995标准已于2013年作为公共行业标准被公安部废止)


5、鉴定人员是否有对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属于法医类中的法医毒物鉴定的范畴,即鉴定人员资质中是否具有该内容,并经过备案在有效期内。


以上系笔者整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血液检测证据的审查要点。规范、合法的酒精含量检验及鉴定意见,能有效打击醉驾类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行为,避免重大交通伤亡事故的出现。“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宣传已经深入人心,笔者在此也呼吁,广大驾驶人员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饮酒驾车,以身试法,招致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作者:刘勇军、郭莎萍

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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