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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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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工作时的工伤认定
更新时间:2021-04-30

李某某、傅某某、邓某甲、邓某乙与某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旨

虽然劳动者系借用他人名义到用人单位工作,但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安排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实际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

李某甲生于1962年1月1日,其利用妹妹李某乙的身份信息于2019年8月1日与某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劳务合同。2019年11月14日,李某甲在清扫某路段时,被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李某甲当场死亡。2020年3月6日,经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审查后认定李某甲受伤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2020年5月7日,李某某、傅某某、邓某甲、邓某乙起诉,要求某环境卫生管理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裁判

虽然李某甲系借用李某乙的名义,与某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劳务合同,但是李某甲系实际提供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李某甲在工作中受伤,且经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某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当承担李某甲工伤主体责任,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李某甲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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