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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琳娜律师
海南-三亚
从业27年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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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风险
更新时间:2021-04-25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对有限责任公司,许多国家的法律或公司法都限制公司股东的最低和最高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一人也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

(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防止有限责任股东利用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公司股东的权利进行了规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财产独立之事实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来分配举证责任,即只要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的相对人提出法人人格否认(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主张,股东就要对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其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只要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执行过程中,被依法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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