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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1-04-24

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全日制劳动者是指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的劳动者。

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有:

1、工作时间不同;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法律规定: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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