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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是否构情势变更不可抗力
更新时间:2021-04-14

“疫情防控”构成“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吗?

新冠疫情爆发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推出防控举措,包括延长春节假期,企业延期复工,限制酒店、KTV、餐厅、电影院营业等。如此一来,可能导致一些合同无法如约履行,也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当事人的履约能力,造成了诸多的争议纠纷。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为由来达到免责、减责或变更合同的目的。然而,是否能援引疫情防控援引来为履约抗辩,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因案而异。

一、 疫情防控期间可依据不可抗力事由达到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王剑、宣柯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天长地久婚庆礼

仪店(以下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于2020年2月21日举行婚礼提供婚庆服务,同时约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额的婚庆服务费,但2020年2月21日恰逢当地疫情防控期,导致被告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原告诉请法院解除《婚庆服务合同》,且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法院依据不可抗力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婚庆服务费,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笔者认为,疫情属于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不可抗力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称“意见一”)中,关于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规定,法院可以支持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请求。本案中法院判决解除《婚庆服务合同》符合以上意见(一)规定。

根据以上案情,疫情防控期间可援引不可抗力达到解除合同需要以下几个条件:1、疫情或疫情防控期间措施达到不可抗力情形;2、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3、当事人对对方进行了告知并举证;4、相对方采取了减损措施。

二、疫情防控期间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情形。

大通公司与金同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通公司与金同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19年8月1日起至2034年7月31日止,合计15年。2020年1月底起因为疫情防控措施暂停装修施工2个月。大通公司要求金同程公司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金同程公司反诉大通公司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按照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法院判决驳回金同程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判决减免金同程公司部分租金。

笔者认为,在疫情发生之前,金同程公司的酒店项目尚未营业,且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停止装修改造2个月,对于一个长达15年的房屋租赁履行期来说影响不大,故不符合前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称“意见二”),指出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变更合同。本案中因疫情防控不能及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装修改造,对其正常使用租赁房屋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法官依公平原则适当减免金同程公司租金符合意见二的规定。

根据以上案情,疫情防控期间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需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2、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3、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变更合同;4、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 疫情防控期间既不能援引不可抗力事由解除合同,也不能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情形。

李钢与陈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李钢与陈龙于2019年3月8日签订《名扬出租车承租协议书》,约定陈龙将出租车出租给李钢运营,租期2019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10日,在租期内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原告必须无条件地每月向被告缴纳租金4000元。李钢诉称因为疫情原因导致经营出现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审理查明,疫情防控期间当地并未限制出租车营运,但在此期间居民多在家隔离、抗疫,外出人员大量减少,从而减少收入,因此法院驳回李钢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

笔者认为:本案并非因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车辆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既不符合不可抗力达到解除合同的情形,也不符合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情形,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

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


【不可抗力】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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