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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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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依法享有的特殊保护
更新时间:2021-04-14

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律师解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同时,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由此导致的“三期”工资损失(各地区有别)。

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律师解读:用人单位不予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适应的劳动的法律后果无具体法律规定,女职工可以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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