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借用、租赁、转让、非盗抢等情形下,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疏于维护,对使用人驾驶资质和驾驶能力疏于注意(如明知对方无驾驶证、饮酒、吸毒等情况,仍然出借车辆),应当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