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期限是指侦查机关(公安、人民检察院)对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取证到侦查终结的期间时长。
要厘清侦查期限还要将其与侦查羁押期限进行区分。
侦查羁押期限,顾名思义,是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到案件侦查终结的期间时长。
可见,侦查期限是大于等于侦查羁押期限的。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期限没有作明文规定。只是对侦查羁押期限作出了限制。(以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为列)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案件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2-4个月。
另有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还未侦查终结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分别是12个月、6个月。
2.未被逮捕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侦查期限
从前述《刑事诉讼法》的逮捕羁押期限规定即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的不受羁押期限约束,仅是自身强制措施种类期限限制。
对于先被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应当解除该强制措施,但案件仍应继续办理。
3.侦查期限有多长
侦查期限≧立案到拘留期限+逮捕羁押期限+延长期限+监视居住期限+取保候审期限
即:侦查期限≧30天(最长拘留期限)+2个月+5个月+6个月+12个月
注: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