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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奇律师
辽宁-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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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刑交叉中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21-03-29

在日常生活中,“代理”无处不在,销售人员代理公司进行销售,前台工作人员代理公司收取钱款,公司经理代理公司对外签署业务都是代理行为,都是基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授权,代理其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则由被代理人承担。但是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当销售人员私吞货款、前台工作人员将钱款占为己用、公司经理让经销商把钱汇入个人账户等等……代理人构成刑事犯罪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交叉时,如果代理人为有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民事责任还是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一)在订立合同行为与过程中存在表见行为

表见行为指行为人表现出的其享有代理权的外观或被代理人表现出的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行为或语言。表见行为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行为人方面存在的使人以为其享有代理权的外观,比如,行为人确系代理人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但在订立合同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公章、合同书等重要证明;第二类是被代理人方面存在的使人误以为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言辞或行为,比如,公开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实际上未授予,或者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表示反对,使人产生默示授权的误解。

(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观上属于善意

构成表见代理对相对人的主观方面有两层要求:一是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二是该相信是有理由的。相对人如果不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比如,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求。相对人虽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形成信赖的理由不充分、不正当,比如,相对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因自身重大过失而没有觉察的,也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求。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加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第三款 刑事判决对财产部分虽然作出追赃或退赔处理,但刑事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不相竞合,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该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除了刑事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外,单位或其他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例如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与被害人订立合同,个人构成诈骗罪,但单位如果对合同的相对人即被害人构成表见代理,或者单位有过错的,单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或过错赔偿责任。合同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虽属同一法律事实,但因引发不同的责任,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案情简介

杜某于2013年2月在锦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售楼处购买房屋,该公司售楼经理的史某使用伪造的公司公章、公司合同章与其签订售房合同,并开具了加盖有伪造的公司财务章的收款收据,后史某要求杜某将购房款存入史某个人名下的银行卡,该笔款项被史某据为己有,现史某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楼房建成后杜某要求开发公司交付房屋遭到房地产公司的拒绝。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为杜某办理入住手续,将杜某购买的房屋进行交付,并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公司不服,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7民终1567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杜某(被上诉人)在房地产公司(上诉人)的售楼处购买房屋,由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房地产公司与杜某签订了《委托建房协议书》,并加盖了合同专用章,杜某按照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的指示交付了购房款,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给杜某出具了收款收据。至于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工作人员是否将售楼款项交付给房地产公司是房地产公司单位内部的管理问题,且房地产公司单位的公章和财务章未经备案,故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公章和财务章系史可伪造仅是其单方陈述。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公司公开售楼的工作场所与杜某签订合同并加盖房地产公司单位合同章,同时指示购楼的杜某交付购房款并出具加盖房地产公司单位财务收讫章的收据,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杜某有理由相信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代表了房地产公司,同时杜某也没有义务审查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合同章和现金收讫章的真伪,更无法定事由对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收取购楼款后的处理方式承担责任。而且本案杜某从选购楼房,到交付购楼款、开具收据,再到签订合同,并不是由史可一人经办,故原审认定史可的行为不影响房地产公司对杜某承担的民事责任,并判决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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