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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净身出户”房子归前妻,父母称借名买房想讨回,法院判了
更新时间:2021-03-29

张某夫妇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然而,公婆随后却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了法庭,称房产是挂名在儿子名下,他们才是房子真正的主人,要求归还房屋。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挂名买房的说法是否成立?公婆能否要回房产?

儿子擅自把房屋送人了?
涉诉的的这套房屋位于浦东新区,它曾经是张某与莉某的爱巢。说起房子的来源,张某的父母是这样解释的。2008年1月,两人有意投资这套房屋,但考虑到贷款需要,他们与儿子协商:以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涉及购买系争房屋的所有钱款、税费皆由父母全额承担,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于是,他们用此方法购买了房屋,并支付了首付款36万余元以及契税。此后这套挂着儿子名下的房屋贷款皆由老张夫妇支付。

2012年,张某与莉某办婚礼前,张某隐瞒父母将系争房屋变更为他与莉某共同共有。2020年5月,张某与莉某协议离婚,并将房屋无偿赠与了莉某。老张夫妇说,这一切他们都不知情,直到儿子离婚后,他们才得知了真相。老张夫妇认为,儿子擅自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前儿媳的行为侵犯了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儿子与前儿媳告上了法院。

张某也同意了父母的说法,他还表示两人登记结婚后,莉某表示若在系争房屋上不加名字便不举办婚礼,考虑到请帖已经发出,便隐瞒了父母,将莉某的名字加上了。之后两人想置换房屋,多次与父母商量,但父母皆表示,房子归老两口所有,不同意置换。期间莉某称单位有优惠购房,故两人假离婚以规避国家限购政策,之后再复婚。他们签署了的离婚协议,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儿媳称房屋变更前夫一家都知情
但莉某却对于上述说法并不认同。

她表示,老张夫妇与张某之间无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不存在借名买房的行为。她与张某签订了个人贷款补充协议,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四人都在场,老张夫妇不可能不知情。

在婚姻存续期间,她与张某共同归还贷款,故老张夫妇只支出了部分款项。即便婚前老张夫妇有转账用于还贷,也是两人对于儿子的赠予。老张夫妇自己名下有房,系争房屋一直用作婚房由小两口居住,婚前也由张某使用,老张夫妇从未居住使用过。现在房屋的相关材料都在莉某处,他们对产权变更都是知情的,且出资为儿子结婚购房的可能性远大于借名买房的可能性。老张夫妇如果认为是借名买房,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现在两人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莉某还表示,老张夫妇的诉讼是恶意诉讼,关于房子的争议,从小夫妻俩的感情破裂到离婚老张夫妇一直没有表示,直到她提出离婚后财产诉讼后,前公婆才起诉了她。而她与张某的离婚也是因为双方感情破裂、张某出轨所致。



法院认定借名买房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表示,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老张夫妇与儿子间是否存在借名购房的法律关系,这也决定了房屋的最终归属。

法官指出,系争房屋购房合同、预告登记均以张某名义办理,莉某婚后以配偶身份登记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从对外公示意义而言,房屋产权属于张某及莉某所有。由于房屋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增加房屋共有产权人是家庭生活的重大决定之一,老张夫妇陈述对此完全不知情,不符常理,法院难以采信。

虽然在房屋购买过程中,确实存在老张支付购房首付款、契税等事实,但日常每月还贷部分则是通过张某名下账户还款,莉某在后期也以其公积金账户参与归还部分款项,虽老张与儿子之间有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情况,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据此认定用于日常归还房贷的钱均由老张夫妇支付。且对房屋的出资也并不必然得出两人是借名买房的结论,考虑到老张夫妇与张某、莉某之间亲情关系,上述款项还有可能认定为父母对儿子与儿媳的赠与抑或借贷。老张夫妇从未在系争房屋中居住过,也无证据证明在儿子结婚的近八年期间向两人提出过收回房屋的要求。房屋各项重要材料原件现均由莉某持有。老张夫妇所称儿子偷拿家中产证的说法也遭到莉某否认,且与儿子的解释存在明显出入,亦不符常理,法院不予采纳。法庭注意到,购房时张某已参加工作,所以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将出资购置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解释更具合理性。因此法院难以认定老张夫妇所述之借名买房存在合理解释。老张夫妇之举证并未达到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的高度盖然性。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夫妇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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