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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区别
谢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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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台后,农村土地出现了“三权分置”的情况,即同一土地上同时设立三种权力,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归国家,这点毫无疑问,而承包权和经营权在《民法典》之前一直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存在,虽然实践案例中因农村土地出租转让会存在单独的土地经营权,但并未以法律明文规定。

通过一段随时间的研究学习,我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存在如下几点区别:

首先,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土地经营权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享有。

其次,权利性质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而土地经营权究竟属于物权还是债权存在争议。有学者指出,对土地经营权的约定设立在5年以上的可认为是物权。

再次,权利内容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是一种物权,实质上是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权即包含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关键在于经营,其权利主体享有在该土地上的所有经营所得,比如青苗或其它附属物。

“三权分置”的定义非常符合当今中国的农村发展形势,这也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的发展紧跟着社会时代的进步。当下中国农村人口流失严重,土地大量闲置荒芜,且农村留守人员经常劳动生产力低下,不能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价值,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充分体现。三权分置一方面可以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另一方面又可以充分发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包括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能力,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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