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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能否请求返还抚养费
更新时间:2021-03-26

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子女就丧失了婚生资格,原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对该子女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其与该子女在否认前的抚养关系,即属欺诈性抚养关系。

对于欺诈性抚养,各国立法均确认受欺诈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有返还的请求权。至于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

一是不当得利说,即无抚养义务之人支付了抚养费,对于生母而言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二是无因管理说,即无法定义务而对非婚生子女予以抚养,构成无因管理。

三是侵权行为说,即认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采取欺骗手段,共同实施了逃避法定的抚养义务的违法行为,使受欺诈的原抚养义务人“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是生父母对被欺诈人的财产侵权行为,应当负侵权民事责任。对此种情形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未作规定。

司法实践中,至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认定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抚养行为,返还抚养费,同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认定侵害原告人格利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返还抚养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认定抚养行为不是出于真实意思,应为无效,返还抚养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认为,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因受欺诈原因并无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对子女的生父母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其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返还已经支岀的抚养费用。同时,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要件的,可以支持。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原告应当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当然,由于此类案件不仅涉及财产关系,更涉及人身关系,受欺诈人对孩子付出的不仅有抚养费,更多的还有感情投入,所以这类案件还是应以调解为主,争取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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