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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卖房人以低价卖房,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更新时间:2021-03-23

基本案情:

老王奔波一生,情路坎坷,曾经有过一段婚姻,最后却不欢而散,现在年纪大了,膝下又无子女,想着将名下房产变现,准备搬去养老院生活,养老院人多,还有人唠嗑聊天,考虑到自己对卖房一无所知,害怕被骗,于是找来侄女小慧,委托小慧帮自己卖房,小慧带着老王去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一个月之后,小慧告知老王房子以30万的价格售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半个月后,老王和朋友聊起这件事,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卖低了,周围地段同类型的房子都卖到了120多万,于是找到小慧,小慧满不在乎的说道就是这个价格,都已经成交了,看着侄女一脸鄙夷的嘴脸,老王十分生气,要求小慧赔偿损失,小慧认为老王是自愿委托的,自己没有过错,不需要赔偿。

争议焦点:

老王是否有权要求小慧赔偿差价损失?

律师观点:

小慧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对房屋一般市场价值进行了解,所以小慧应当知道房屋一般市场价格的情况。小慧在应知房屋一般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并没有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正常的存量房屋买卖流程,寻求可能出价最高的交易对手,而且在涉及出售房屋、确定成交价款等重大事项时,没有征求老王的意见,以严重低于市场行情的30万元的超低价格出售,导致老王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小慧的代理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乃至重大过失,给老王造成重大损失,老王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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