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语
股东意外离世,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如何处理不可避免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继承,股权继承要有形财产的继承复杂的多。
立法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股东去世后股权的处理顺序为首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逝者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处理流程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情形。
// 如果公司章程做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之后,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
同时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按照逝者遗嘱处理的情形。
//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确认离世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合法继承人可直接继承离世股东的股东资格,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工商变更手续。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公务员等因其特殊身份无法作为公司股东,因此如合法继承人为该特殊身份,其只能继承股东资格中的财产性权益。
//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继承做出规定,但其合法继承人不愿意继承其股权的,这种情况下,离世股东的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该受让的程序即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要是没有股东愿意受让,也没有第三方愿意收购,则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做减资来处理。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章程或者约定形成时间在股东死亡后,或章程及约定存在不平等约定,均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性。
3、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时,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如存在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的,优先考虑遗赠抚养协议中履行义务的抚养人,其次考虑遗嘱或遗赠中的继承人,最后考虑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
律师提示
对于公司而言,股东之间良好的信赖基础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为避免因继承人不符合公司对于股东人选要求这样的情况,公司应在设立章程之初或者对章程修正里就可约定,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可继承股东的财产性权益。
除此之外,还需对股权价值的评估及股权受让进行约定,以最大程度保障公司的人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