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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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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放贷,债权不具备合法性,不予执行
更新时间:2021-03-17


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8] 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某案中,A互联网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某省中院以该公司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定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因B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裁定驳回了B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省高院终审做出维持裁定,这将代表着众多地方法院将以此作为参考,B公司再想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将进一步遇阻。同时该省高院也认定了A互联网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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