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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吗
更新时间:2021-03-16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但是随着现在人均寿命的提高,男性60周岁尤其是女性50周岁还完全能从事劳动,尤其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来说,完全能从事体力劳动,国务院规定的退休年龄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还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一部分人在退休年龄前后还在原来的岗位工作,单位没有与这些人解除劳动合同,工资还是照样发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单位往往以达到退休年龄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以规避各种赔偿、补偿。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以,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新法优于旧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应当以用工人员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依据,如果用工人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其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法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待遇。而且举证责任交给了用工单位,如果单位无法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法庭一般会倾向于为劳动关系。

但是目前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如缴纳了农村或者城镇养老保险,60周岁可以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是否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呢。我认为,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标准,不能认为其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首先,农村或者城镇养老保险是一种普惠性质的保险,国家给与的老百姓的一种福利政策,其次,这种养老保险是根据你的缴费标准及国家目前的基础养老金发放的,一般人都是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的,因此,发放的养老金不会很多,最初的那部分人每月领取的金额还达不到一百元,目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每年都在调整基础养老金,一般为两百元左右一个月,完全不能满足我们的日常生活需要,如果认定其享受养老待遇,对其完全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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