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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超过诉讼时效可以拒绝付款吗?
更新时间:2021-03-16


案例

2013年3月15日,采购方给供应方出具证明1份,证明写明:“证明应付账款中欠供应方账款肆万肆仟壹佰元整(44100.00元)2013年3月15日采购方”,并加盖了采购方印章。该证明条未约定付款期限。2017年6月2日,供应方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采购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2013年3月15日之前,原、被告曾存在买卖合同业务往来。但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证明: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的付款期限为“年底付清”。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日届满。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18年10月1日前为2年诉讼时效,18年10月1日以后的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点评

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采购方在遇到货款纠纷时,首先应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对方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溯时间,如果确系对方已经超过了时效,则要在诉讼当中以此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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