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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1-03-13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伪造货币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xx犯罪数额较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xx与xx二人实际获得伪造的成品假币只有300张左右,大部分处于次品或半成品且已经销毁,流入社会的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具有犯罪中止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之间属于简单的共同犯罪,在被公安局抓捕前已经主动中止了犯罪,而且将犯罪工具销毁,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xx符合此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xx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宽处罚。

被告人xx事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中止了犯罪,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xx家中有精神病的姐姐和13岁的孩子需要抚养和照顾,家庭条件困难,希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属于犯罪中止,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又有悔罪的意愿。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犯罪的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麻侦贤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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