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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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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巨额赔偿金,其配偶能否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防止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

答: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如果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则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对于夫妻来说,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应当是发生了离婚的事实,而在不离婚的情况下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则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明确规定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从立法层面上,没有兜底性条款或者采用“等”,因此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共同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掌握。故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巨额赔偿金的情况下,其配偶处于为自己包括未成年子女保留更多财产的目的,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支持。另外,人民法院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时,不会将被执行人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作为执行标的,如果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会为家庭成员保留必要的基本生活必需的财产。

本文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1集)【民事审判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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