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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更新时间:2021-03-10

诈骗犯罪属于刑事犯罪,民事欺诈则属于民事不法,二者之间既存在很多的相同点,又有很多的不同,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借贷纠纷频发的大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在处理一些刑民交叉案件时很难把握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笔者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实务经验,围绕这个话题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有不足之处或欠妥的地方请读者批评指正。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通过上述二者的定义不难发现,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有诸多相同或相似点,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欺骗故意,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以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客观上都采用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都具有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都发生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两者都对受害人的财产不法占有。如何正确认定一个行为属于诈骗罪还是民事欺诈行为呢?笔者将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从欺骗内容来区分

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司法实践中存在欺诈性借款和借款诈骗、欺诈性销售和销售诈骗、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等区分、保险欺诈和保险诈骗等。如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分,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一般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如果只是在合同的一些要素,如主体、担保或者数量、质量等方面进行欺骗,但依然有履行合同,则属于合同欺诈;如果是整体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属于诈骗犯罪。

二、从欺骗程度上来区分

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一般而言,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实践中,诱使他人参加某种活动,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并不是构成诈骗罪的充足要件。比如在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加赌博类案件中,如果只是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加赌博,甚至在赌博过程中存在作弊行为,仍然只能构成赌博罪,只是在赌博中存在欺诈。如果诱骗他人参加赌博,并且在赌博过程中,完全控制输赢,由此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赌博只是手段,而诈骗才是目的。

三、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来区分

民事欺诈行为中,当事人主观上也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如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合同的利益;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使行为人有表面上的“履约”行为,也只是掩人耳目或者迷惑对方的行为,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当然,诈骗罪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供认自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而是辩解自己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甚至一般合同纠纷,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而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以及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实践中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可以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要素:1.要看行为人主体身份是否真实,行为实施对象是陌生人群还是熟悉的人甚至是朋友、亲戚;2.要审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有无履约能力,有无归还能力;3.要审查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有无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4.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约的实际行动,有无积极准备做相应工作;5.要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是否因为意外事件、行为人过失等原因造成不能履约,还是根本不想去履约;6.要审查行为人的履约态度是否积极,是否按时、按计划履行合约;7.要审查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如有无肆意挥霍,有无使用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8.要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如有无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有无在获取资金后逃跑行为。

最后,以上因素不能孤立地用于证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综合案件各种事实综合考量,审慎判断。如审查行为人主体,传统的诈骗犯罪一般都是隐瞒身份,骗取陌生人的财物,如网络、短信诈骗等,而民事欺诈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甚至亲戚朋友之间。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发生在熟人之间的诈骗犯罪也不少见,所以,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特别声明:部分观点参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李风林发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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